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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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