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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聲請人與張新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張新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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