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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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