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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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