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列聲請人與曾崇銘、曾美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