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323,2020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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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孜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吳孜益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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