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372,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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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葉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麗英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 年2 月12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1.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4 月1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1,10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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