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399,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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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信用卡核准額度於申請書中記載為5 萬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86,906元,已逾申請書約定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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