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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沈祺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得主張「新臺幣177588元」及自「民國89年4 月2 日」起息之相關釋明文件或債權釋明文件,俾利本院審查主張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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