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414,2020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李培源即李申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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