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417,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 務 人 楊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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