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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肇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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