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張高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門號0000000000專案申請書所示,門號使用未達2 年須補償新臺幣3000元之違約金,何以釋明文件之帳單(收據日期98/01/11)就專案違約金部分得以收取3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