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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温唯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收取補償款之約定及其電信門號申請書(申辦門號日期各為98年9 月21日、98年12月18日),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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