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450,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黃美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於民國99年1月13日之電信門號申請書,並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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