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45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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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幼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給付新台幣962,584 元,並主張訴外人鄭楊君之679,315 元(500,000 元+ 利息179,315 元)+ 裁判費分擔25,017元+ 回復訴外人鄭君保單效力258,252 元,應提出相關金額資料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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