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許竣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竣皓應清償新臺幣(下同)97,469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許竣皓於106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期至111年03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前3期採固定利率5.5%,第4期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4.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5月1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15.08%)。
復於106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9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5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8.74%)。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納至109年05月13日及109年05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97,469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竣皓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15│
│ │45246 │ │5 月13日起 │ │.08 計息,遲延│
│ │元 │ │ │ │還本或付息時按│
│ │ │ │ │ │原借款利率1.2 │
│ │ │ │ │ │倍計付遲延利息│
│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九│
│ │ │ │ │ │期,自第十期後│
│ │ │ │ │ │回復依原借款利│
│ │ │ │ │ │率計收遲延期間│
│ │ │ │ │ │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許竣皓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8.│
│ │52223 │ │5 月18日起 │ │74計息,遲延還│
│ │元 │ │ │ │本或付息時按原│
│ │ │ │ │ │借款利率1.2 倍│
│ │ │ │ │ │計付遲延利息,│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計收遲延期間之│
│ │ │ │ │ │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