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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孟繁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非債務人孟繁祥之約定書,應重新提出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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