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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杜怡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狀附之107 年5 月21日催告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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