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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林淑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個人汽車貸款借據,其中第14條第4款規定事由,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到期,故請依此規定,提出該書面通知於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及收件回執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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