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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州天積維爾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林
代 理 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侯健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給付277176.345美元,及自支‧‧‧‧‧‧‧,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中277176.345美元係269758乘以(3/100 )乘以11/12 而得,惟依協議書無複利請求之依據,應釋明之。
二、承上,若無約定,應更正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即 「給付269758美元,及自2019年8 月1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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