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18,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許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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