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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麥容軒即麥陳淑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通訊軟體所示,相對人似僅就新臺幣82000 元予以承認。
是以,請另提出相對人有就93680 元為承認之其他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有交付新臺幣20000 元現金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其他相關對話記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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