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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陳又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載有讓與人、受讓人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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