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董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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