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42,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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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董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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