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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力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中未見mymusic 服務之電信契約,無法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該項合約補貼款之請求權,請聲請人補正本件mymusic服務之電信契約,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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