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45,2020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月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號碼0000000000之合約最新日期為自107 年4月6 日起至110 年1 月5 日,惟卷內未見該最新之電信合約書及專案補貼款約定,請聲請人補正該最新之電信書及約款,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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