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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黃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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