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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鍾芳光
上列聲請人與楊雅淑、陳嘉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及違約金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7.2 計算利息及以利息之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及違約金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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