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90,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蘇彥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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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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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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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6元         │102年1月26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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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08元       │102年4月26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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