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周士靖即周慶利
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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