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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育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靜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新台幣3 萬元之本票未載提示日,提示日是否為利息起日:105 年5 月30日,應陳報提示日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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