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吳嘉明、邱健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案聲請狀所附之擔保放款借據(借款期間為民國82年1 月18日至民國97年1 月18日)其上所載之連帶保證人吳嘉明、邱健森所填寫之地址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