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94,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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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吳嘉明、邱健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案聲請狀所附之擔保放款借據(借款期間為民國82年1 月18日至民國97年1 月18日)其上所載之連帶保證人吳嘉明、邱健森所填寫之地址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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