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94,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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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韻如
債 務 人 吳嘉明


邱健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另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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