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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淞貿即張林秀梅之繼承人
張智凱即張林秀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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