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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張淞貿即張林秀梅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0597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㈠、債務人張淞貿之送達部分,業於109 年9 月9 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並於109 年10月13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債務人張智凱之送達部分,業於109 年9 月7 日送達經債務人張智凱本人蓋章簽收,並於109 年10月5 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又查本件異議人張淞貿即張林秀梅之繼承人遲至109 年10月29日始就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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