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598,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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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昭郎


上列聲請人與張蒼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支票(票號:CK0000000 )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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