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債 權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美金捌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貳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