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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麥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麥雅亭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5,999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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