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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任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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