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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厚義
上列聲請人與賴伶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伶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須載有收取管理費依據)及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 段00號4 樓之1 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酌)。
五、請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相對人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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