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厚義
上列聲請人與賴怜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案之存證信函,乃「招領逾期」且非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 號」為通知送達,並提出該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