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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逢周
上列聲請人與允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允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是否僅「允永企業有限公司」?
三、承上,如僅對「允永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允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潘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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