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 理 人 鄭仰均
上列聲請人與張正君、陳明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起息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