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666,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雙方所簽訂之保全勞務契約書,至院供參。

四、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2萬元之計算式。

五、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