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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雙方所簽訂之保全勞務契約書,至院供參。
四、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2萬元之計算式。
五、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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