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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龔正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附債權讓與聲明書金額新台幣300,476 元(截至民國95年6 月16日止),另帳戶授信明細資料餘額288,960 元(繳息迄:94/09/17),應釋明請求金額300,476 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17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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