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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鍾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1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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