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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上列聲請人與吳志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吳志明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
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議書」,俾利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萬元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其上就「利率之約定」部分須「清晰」足以辨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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