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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享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章
上列聲請人與黃寅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則利率為何?另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108 年4 月30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確)?
二、請陳明本件之訂貨名義人係「垠源金屬工作坊」抑或「黃寅哲」?
二、如是「垠源金屬工作坊」請陳明須由黃寅哲負擔償還義務之理由。
三、本件有無相關訂貨契約(抑或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足證黃寅哲承認該筆債務?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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