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731,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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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余俊廷即余國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俊廷即余國駿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9年6 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還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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